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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记者 杨仕省 北京报道
2018年12月29日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验,研究落实明后两年“三农”工作,部署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
与以往不同,此次会议的重点是研究落实明后两年“三农”工作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之所以是明后两年,是因为到2020年就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了,而达成这一目标最难的任务都在“三农”领域,包括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粮食安全、农民增收、社会事业、农村改革等。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乡村振兴提到战略高度,力度空前。”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农村最需要改革开放,给什么都不如给好政策。
杜兆勇强调,首先要解决好人的问题。城市要反哺农村,对流入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要政策倾斜,使他们呼吸到城市包容的空气,不欠他们的薪水,对他们要大胆使用,很多人学好本领回乡创业成为农村致富带头人,国家要出台政策鼓励这类人。其次,工业反哺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涉农的化肥、种子、薄膜、柴油、农机等要惠农不坑农,对于坑农的要坚决打击。
“强的要扶弱的,尽快完成扶贫攻坚任务。要精准扶贫,智慧扶贫,增加造血机制,动员社会一切力量,开放民间社会,取消一切政策壁垒,缩小工农、城乡之间的差别。”杜兆勇说,农村土地制度要彻底改革。
“明后两年,三农工作还得绷紧弦加油干。”12月29日,中国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采取六种方式,即转包、流转、入股、合作、租赁和交换。土地经营权入股,实质上就是股份合作的形式,土地经营权关键看入股的土地是不是真的能够保底,农民能及时按股份红。
“土地经营权入股,按照‘三权分置’的政策底线,遵循同权同股,只要农民土地入股,就应该是同股同权的。”谢逸枫说,当然,也要因地制宜,要严禁非农土地入股。“土地入股必须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底线,因为有些地方可能会把农地非农化,但这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底线,不能破的。”谢逸枫说。
乡村振兴是重点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文化和旅游部等17个部门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乡村旅游意见),旨在对我国的乡村旅游产业进行全面升级。
那么,《乡村旅游意见》究竟有哪些政策红利?记者查阅看到,对创业者来说,最直接的政策红利:一是金融支持,二是用地保障。
金融方面,《乡村旅游意见》规定,将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分工负责,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杜兆勇建议,对于乡村旅游项目,要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
用地方面,《乡村旅游意见》指出,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要探索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用地标准,改造为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支持利用工矿废弃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乡村旅游。
为振兴乡村,资金方面已开始发力。
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开展的资本下乡,今后还会加大力度。“整村流转上土地,投资动辄上亿元,业态涵盖种养、食品加工、农业综合体……”最近几年,社会资本下乡越来越多,给农村带去新的技术、新的经营模式和新的管理理念等,激发了农村发展的活力。
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人们越发寄予厚望。
“过去很长时间,广大农村缺少资金、技术、人才等,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村基础设施也跟不上。”李国祥说,要实现乡村振兴,的确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正是基于此,去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发出了“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农村振兴”的强音,各地也出台一些鼓励乡村建设的举措。对于社会资本而言,无论以何种形式下乡,都必须尊重农业发展规律,认识到农业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等特点,防止因急功近利出现“半拉子”工程。
未来几年,乡村的发展空间还有多大?有专家称,国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之后,会拉动大量资本下乡,预计投资热度至少10年以上。
继续推广土地入股
土地对我国大局稳定有着四两拔千斤的作用,农村更是如此。
“让亿万农民吃下土地权利的定心丸。”12月29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在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承包地的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农地入股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方式,要鼓励、要支持,但要体现利益共享,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要下大力气解决农村中的不平等,给所有农民平等待遇。”杜兆勇说,农民以自家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股份,入股合作社或者农企,并以此为依据参与利润分红。土地入股有利于合作社、农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集中经营,也方便农户参与到农业现代化中,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正是基于此,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六大部门已于2018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入股意见),旨在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土地入股”。
《入股意见》指出,推行土地入股的过程中,要严格保护农民的承包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取代农民的土地承包地。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农企或合作社,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土地入股有没有风险,农民的收益怎么保障?入股后农企或合作社效益不佳,这时候农民怎么办?对此,国家也有充分的考量——《入股意见》提出,为了防范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各地一方面要积极探索“保底受益”等保障模式,不管企业、合作社效益如何,但都保证入股农户的利益。相比条件较落后的农村,农民可以先以出租的形式流转土地,等农企或合作社效益稳定之后,再正式入股。
按照现有政策,农村土地经营权放开了,允许农企、合作社等组织以吸纳农民入股的形式集中土地,但土地集中连片后,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性质搞农业项目,不得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必须严守红线,入股的土地不得搞非农项目,不得搞房地产建设。”杜兆勇说,支持土地入股,实现农业现代化,是解决没人干农活的方法之一。
“现在农村的年轻人都不愿意种植土地,一出门打工就是七八年,回到家乡不会种地。”四川一家合作社的负责人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未来种地的人还会越来越少,但谁来保证粮食供应,农民土地入股是一个较好的方式,既解决无人种地的问题,农民的收入还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