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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与城镇居民住房密切相关,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规范住房配套设施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发改委下达了“提醒告诫函”,
禁止各市、县人民政府违规出台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严禁供热企业及施工单位向居民收取与“暖气集资费”性质类似的费用;
严禁各相关经营单位向居民转嫁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的费用和属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严禁各相关经营单位混淆产权界限,向既有住宅小区、“城中村”居民收取应当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的费用;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新建住房购房人收取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配套建设费。
“提醒告诫函”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精神加大市政建设投入,从源头上杜绝向居民收取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行为。
▎来源:太原晚报